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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基本殡葬服务 惠民实施办法

来源:法律法规 / 时间: 2026-06-05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殡葬服务

惠民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民规〔20266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有关部门:

现将《重庆市基本殡葬服务惠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26327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基本殡葬服务惠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强化殡葬行业公益属性,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减轻群众丧葬负担,倡树生态文明殡葬新风尚,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惠民殡葬政策,是指通过财政资金,对在殡葬服务机构内产生部分基本殡葬服务基础项目,包括对遗体接运等四项殡仪服务基础项目费用(含惠民骨灰盒)及节地生态安葬实行补贴,保障群众的基本殡葬服务需求。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殡葬服务机构,是指经民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殡仪馆等殡仪服务单位及公墓、骨灰堂等安葬/安放服务单位。

第二章 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殡仪服务基础项目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对象及标准

1.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死亡后实行火化的,补贴金额不超过750元。

2.本市户籍的在册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死亡后实行火化的,补贴金额不超过1500元。

3.在本市行政区域自愿、无偿捐献人体器官/遗体/角膜的捐献人(不限户籍),遗体实行火化的(遗体捐献人除外),补贴金额不超过1500元。

(二)补贴范围

1.殡仪服务项目:包括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四项基础项目。

2.惠民骨灰盒:价格200元及以内的骨灰盒1个(价格超出200元的骨灰盒不在补贴范围内)。

未选择的补贴项目不予补差。同时符合多类补贴对象条件的,就高限额享受补贴。

第五条 节地生态安葬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

1.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死亡后实行火化的其骨灰采用节地生态安葬的。

2.非本市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自愿、无偿捐献人体器官/角膜的捐献人,死亡后实行火化的其骨灰采用节地生态安葬的。

(二)葬式认定及补贴标准:安葬/安放服务单位向所在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申报节地生态葬葬式,经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殡葬事业管理中心认定,通过认定的《重庆市节地生态葬式认定名单》由市殡葬事业管理中心向社会公布。逝者骨灰采用名单中的以下葬式安葬的,给予补贴。

1.骨灰立体安葬(以格位安放骨灰的立体安葬形式),给予一次性补贴1500元。

2.骨灰树葬、花葬、草坪葬、撒散、深埋,给予一次性补贴3000元。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六条 殡仪服务基础项目补贴申办程序

(一)申办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逝者有效身份证明、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殡仪服务基础项目与骨灰盒费用结算合规票据、清单。

(二)方式与流程

1.对仅在殡仪馆产生有补贴费用或在殡仪馆产生的补贴费用已达到补贴限额的,由殡仪馆进行一站式即时补贴结算。流程如下:

1)申请人提交申办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殡仪馆依托“渝逝有安”数字应用平台(以下称“渝逝有安”)确认补贴对象类别,扫描上传申办材料;

3)“渝逝有安”智能生成《重庆市殡仪服务基础项目补贴申请表》(以下称《殡仪补贴申请表》);

4)申请人签字(或电子签)确认;

5)殡仪馆在应收费用中减除补贴费用后即时结算。

2.对在市内两个及以上殡仪服务单位产生的补贴费用无法在殡仪馆一次性足额办理的,由殡仪馆依托“渝逝有安”代为发起补贴申请。流程如下:

1)申请人提交申办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殡仪馆依托“渝逝有安”确认补贴对象类别,扫描上传申办材料;

3)殡仪馆依托“渝逝有安”智能生成《重庆市殡仪服务基础项目补贴申请表》(以下称《殡仪补贴申请表》);

4)申请人签字(或电子签)确认;

5)殡仪馆依托“渝逝有安”代为向逝者户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提出线上申请;

6)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于次月底前将补贴金拨付至申请人银行账户内。

3.对逝者遗体在市外殡仪服务单位办理火化的,申请人自逝者遗体火化之日(以火化证为准,下同)起1年内,通过渝快办“渝逝有安”进行线上申办。流程如下:

1)申请人依托渝快办“渝逝有安”关联逝者信息,线上提交申办材料扫描件;

2)渝快办“渝逝有安”智能生成《殡仪补贴申请表》;

3)申请人签字(电子签)确认;

4)渝快办“渝逝有安”智能推送逝者户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

5)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于次月底前将补贴金拨付至申请人银行账户内。

第七条 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申办程序

(一)申办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逝者火化证明、公墓安葬证,重庆市墓位使用合同。

(二)申办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办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安葬/安放服务单位配合申请人完成逝者骨灰安葬服务;

3.安葬/安放服务单位依托渝逝有安确认补贴对象类别;

4.“渝逝有安”智能生成《重庆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申请表》(以下称《安葬补贴申请表》);

5.申请人签字(或电子签)确认;

6.安葬/安放服务单位依托“渝逝有安”代为向逝者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线上申请;

7.区县民政部门经审核通过后,于次月底前将补贴金拨付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第八条 不具备线上办理能力或补贴对象类别在线认证未通过的,申请人可在逝者遗体火化或逝者骨灰安葬(以安葬证为准,下同)之日起1年内,通过线下方式进行申办。流程如下:

1.申请人持申办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向逝者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审核申办材料、确定补贴对象类别后、指导申请人填写《殡仪补贴申请表》或《安葬补贴申请表》;

3.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签署意见、盖章,并会同申办材料报送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

4.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于次月底前将补贴金拨付至申请人银行账户内,并在“渝逝有安”中录入补贴详情、上传补贴申办有关材料扫描件。

第九条 补贴对象为本市户籍的,审核部门为逝者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补贴对象中的捐献人为非本市户籍的,审核部门为捐献接受单位所在地民政部门。

补贴对象为人体器官捐献人的,申请人还应提供市红十字会出具的人体器官捐献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补贴对象为遗体/角膜捐献人的,申请人还应提供遗体或角膜接受单位出具的遗体或角膜捐献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十条 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科学合理测算惠民殡葬经费需求,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应将惠民殡葬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殡仪馆应对上年91日至本年831日已办理的“一站式即时补贴”费用进行汇总,并按逝者户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编列《重庆市殡仪服务基础项目补贴结算清册》并签章(申请表及申办材料采取线上核对,不再提供纸质件),于每年910日前汇总至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

市级殡仪馆结算材料分别送逝者户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办理。

第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编列本部门办理并拨付补贴资金的《重庆市殡仪服务基础项目补贴结算清册》《重庆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结算清册》(以下统称《结算清册》),审核并汇总辖区殡仪馆提交的“一站式即时补贴”《结算清册》,于每年920日前分别转送至逝者户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拨付资金至对应的殡仪馆或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

第十三条 市财政按比例对区县予以补助,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于每年930日前将年度补贴与补贴数据报送至市民政局汇总,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

第五章 职责与监管

第十四条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开展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价,做好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殡葬事业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开展节地生态葬式认定和推广,做好惠民殡葬政策、“渝逝有安”与“96000”殡葬服务热线的宣传及数据统计等工作。

第十六条 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做好辖区内惠民殡葬政策的组织实施、审核管理和监督检查,落实好资金兑付;加强惠民殡葬政策宣传;按规定保存相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配合审计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 街道(乡镇)做好补贴金线下申办的审核与服务,按规定保存相关资料,落实好辖区惠民殡葬政策宣传工作。

第十八条 殡葬服务机构坚持“便民、快捷、高效”原则,做好惠民殡葬补贴工作,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加强惠民殡葬政策、“渝逝有安”与“96000”殡葬服务热线宣传;按规定保存相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配合审计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按照“谁办理/谁申请,谁负责”原则,对申请人违规获取补贴资金的,由办理单位追回,情节恶劣的,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工作人员违规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殡葬服务机构违规的,由同级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将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街道(乡镇)、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落实惠民殡葬政策不力或违规的,由市民政局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将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651日起实施,此前已火化的基本殡仪服务基础项目补贴或已安葬的节地生态安葬补贴,按原有政策执行。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区县(自治县)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扩大惠民范围,增加服务项目,提高保障标准。《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减免首次遗体运输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2313号)、《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困难群众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840号)、《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除人体器官捐献人基本丧葬费的通知》(渝民发〔201886号)、《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免除人体器官捐献人基本丧葬费用的通知》(渝民〔2016161号)、《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02号)、《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的通知》(渝民发〔20091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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